一、政策要点:500万元门槛与执行期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明确: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相关规定执行。换言之,这项广受企业欢迎的"轻资产投入即期抵税"政策已明确延续至2027年底,给正处于设备更新周期的中小企业吃下"定心丸"。
二、"设备、器具"的范围边界
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这意味着:机器、运输工具、电子设备、仪器仪表、办公设备等均可适用;房屋建筑物本身及其附属设施被明确排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二手设备),同样在政策覆盖范围内,只要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即可一次性扣除。
三、购进时点与扣除年度的确认
扣除时点的确认有严格规则: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购进时点;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更重要的一个细节是——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例如2026年11月购入并投用,则应在2026年12月所属申报期(即2026年度汇算清缴)一次性扣除,而非2027年。
四、税会差异:可选择不一致,但选择不可逆
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会计上仍可分期折旧,税务上一次性扣除,形成暂时性差异)。但政策要求: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是否享受;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因此财务人员在资产入账时就应判断是否享受,避免错失时点。
五、留存备查资料
享受该政策无须事前审批,改为留存备查。企业需准备三类资料:一是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证明(货币购进的发票、分期赊销的到货说明、自行建造的竣工结算说明);二是固定资产记账凭证;三是核算有关固定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核算台账。资料不全或台账不清,是后续核查中最常见的"雷区"。
六、实务提示
一次性扣除可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15%优惠税率等叠加享受,企业购置研发专用设备时效益尤为明显。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仍可适用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等加速折旧规定,并非"全额不能一次扣"。建议企业按"单台/单项"判断单位价值,建立设备购置台账,在汇算清缴时准确填报《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文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文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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