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框架:一份公告加一项目录

资源综合利用行业适用的核心文件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并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综合利用的资源、产品与劳务名称、技术标准、退税比例均按目录执行,退税比例按项目分为100%、70%、50%、30%等档次。

二、两类业务,两条路径

一是再生资源回收。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选择简易计税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也可选择一般计税。选择简易计税还需符合对应资质:危险废物收集应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报废机动车回收应取得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完成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办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二是自产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关键在"自产"以及是否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三、即征即退的七项条件

按40号公告,申请即征即退应同时符合:

凭证合规: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境外收购的应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凭证。

建立收购台账留存备查,载明供货方名称(姓名)及身份证号、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发票等。

③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④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

⑤综合利用的资源属危险废物的,应取得相应层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⑦申请退税所属期前6个月(含当期)未发生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或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等情形。

办理退税时还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符合上述条件及目录技术标准的书面声明,未提供书面声明的不得退税。

四、"反向开票"打通凭证链条

向自然人收购报废产品往往拿不到发票,这是过去难以享受优惠的痛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定,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向其开具发票。公告第十五条明确,企业从事目录所列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反向开具的发票属于40号公告所称"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即可作为即征即退凭证

五、同时适用的核算要点

现行规定并未限制企业同时适用即征即退与"反向开票"。但要注意:反向开票回收的再生资源既可能用于连续生产,也可能直接对外销售,直接销售部分不属于即征即退范围,需分别核算;若企业同时存在免税与即征即退业务,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无法准确划分的按销售收入占比划分。

六、三点提醒

其一,凭证缺失会直接扣减退税基数:不得适用即征即退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应取得而未取得凭证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全部成本)。

其二,目录中污水处理等项目可在即征即退与免征增值税之间二选一,应结合进项税额结构测算后决定,不能两头都占。

其三,所得税优惠可叠加: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产品取得的收入,可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同时,40号公告明确禁止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违法违规给予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

陕西天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为经西安市财政部门行政许可公示的代理记账机构(2025年4月取得代理记账许可),业务涵盖代理记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代理、商务代理代办、软件开发与技术咨询服务等,可协助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完成市场主体登记与商务备案、规范收购台账与凭证管理,并核对应享税收优惠。

本文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文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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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蓬提示: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的门槛不在产品,而在凭证与信用——收购发票、收购台账、纳税信用不为C级或D级缺一不可,应取得凭证而未取得的部分对应收入直接不得退税。建议企业按月核对发票链与台账。天蓬可协助规范收购台账、进项发票管理并核对应享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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