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出台背景
城镇土地使用税自1988年开征,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占地面积和适用税额征收。基于当时能源资源行业属国民经济瓶颈产业、产品实行计划定价、企业占地面积较大等情况,国家先后对油气、煤炭、矿山、建材、电力(火电、水电、供电)等行业用地出台了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相关免税政策涉及土地类型多、范围广,既包括采矿场、矸石山、排土场、尾矿库等直接生产经营用地,也包括厂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炸药库安全区、防洪排涝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安全保障用地。
优惠政策实施近40年,对产业发展的支持作用已逐步弱化,反而带来土地利用效率偏低、影响税收公平等负面效应。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6年7月27日发布《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核心调整:取消主要生产经营用地免税、保留公益性与安全用地免税
公告对原减免政策作"有保有压"的切割:
| 类型 | 处理 |
|---|---|
| 采矿场、矸石山、排土场、尾矿库等直接生产经营用地 | 取消免税,恢复征税 |
| 厂区以外公路、铁路专用线、炸药库安全区、防洪排涝等公益性、安全保障用地 | 继续免税 |
| 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公共绿化带用地 | 继续免税 |
三、分步过渡:设一年减半缓冲期
为避免"一刀切"对企业造成冲击,公告设置两年分步过渡期:
- 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对恢复征税的土地,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 2027年9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原(89)国税地字第013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也就是说,相关企业有整整一年时间消化税负变化、盘活存量低效用地。
四、继续免税的具体用地清单
公告第二条明确,自2026年9月1日起,对企业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取得并用于下列用途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项目建设期间同样适用):
- 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煤层气)生产企业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
- 油气长输管道线路用地及施工临时用地;
- 水电站的水库水面淹没区、大坝(不含发电厂房)、堤防、护坡、航道、增殖放流站、过鱼设施、灌溉和泄洪设施用地;
- 核电站的堤防、护坡用地;
- 火电厂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用地;
- 供电企业的输电线路(含杆塔基础)用地及施工临时用地;
- 煤炭企业的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和公共绿化带用地;
- 矿山企业(金属、非金属矿产)、建材企业的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
五、申报与资料留存
纳税人享受本公告减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临时用地批复、项目立项规划文件、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建议企业按地块建立"免税/应税"台账,区分直接生产经营用地与公益性保障用地,确保申报口径与权属资料一致,经得起后续核查。
六、对企业的影响几何
据公开数据,2025年全国城镇土地使用税为2551亿元,属小税种,占企业总体税费成本比重较低。本次调整的主要政策目标是引导企业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生态修复,同时消除长期优惠带来的税收不公平,为各类能源资源行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支持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对相关企业而言,税负增量可控,但土地资产管理精细化水平的要求明显提高。
本文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文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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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蓬提示:城镇土地使用税属小税种、对企业总税负影响有限,但能源资源类企业占地广、用地类型多,应抓紧梳理"仍在免税清单内"与"恢复征税"的地块,在2027年9月全额征收前完成土地盘活与台账调整,避免清算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