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残疾人就业既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也能换来一套实打实的税收优惠"组合拳"。从增值税限额即征即退,到企业所得税工资加计扣除,再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国家政策对吸纳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出了多重激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用足政策,既能降本又能彰显担当。
一、增值税:按安置人数限额即征即退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 号),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具体限额这样算: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4 倍确定。
退还规则上,若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
二、企业所得税:残疾职工工资 100% 加计扣除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 号),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 加计扣除。也就是说,支付给残疾员工的工资,税前可"双倍"扣除。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比例达标可减征或免征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 号),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 25%(含),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 10 人(含)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比例与办法由省级财税部门确定。
四、享受优惠的"硬门槛"
优惠不是"招了人就能用",须同时满足:月安置残疾人占在职职工比例不低于 25% 且人数不少于 10 人(盲人按摩机构比例不低于 25% 且不少于 5 人);依法与每位残疾人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为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此外,纳税信用等级为 C 级或 D 级的不得享受;若同时符合重点群体、退役士兵等其他就业类优惠,可自行选择一项,但不能累加,选定后 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五、残疾人个人创业的优惠
对残疾人自主创业,政策同样有倾斜: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52 号、财税〔2016〕36 号);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由省级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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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蓬解读:安置残疾人就业可叠加享受增值税限额即征即退、所得税工资100%加计扣除、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三重优惠,但须满足比例、合同、社保、银行代发等硬门槛。建议企业先测算达标条件再申报。天蓬可协助规范归集工资社保数据、用足惠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