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公租房税收优惠再延两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6年1月12日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将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这是对2019年以来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体系的再次延续,覆盖建设、交易、运营、保障对象全链条,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提供稳定政策预期。

二、建设环节:占地与印花税双免

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的,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相应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配套建设的,同样按比例免征。

三、交易与房源筹集: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减免

  • 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
  • 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免征印花税
  •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限额内扣除、超支结转3年;个人按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扣除)。

四、运营环节:房产税与增值税免征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这是实务中最容易踩的"红线",也是税务核查的重点。

五、保障对象:租赁补贴免征个税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合规要点:留痕与申报

纳税人享受上述优惠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材料、租赁协议等留存备查。公租房须纳入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发展规划或年度计划,并按《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管理,方可适用优惠。建议保障房运营企业建立优惠台账,把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分账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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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蓬提示:公租房税收优惠延续至2027年底,横跨房产税、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多税种;保障房运营与房源筹集企业应及时单独核算租金收入并留存证明材料,方能合规享受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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