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正式施行,配套的优惠政策如何衔接,是广大市场主体最关心的问题。2026年1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全文有效),对增值税起征点、3%征收率减按1%、免征项目等作了明确衔接。本文把企业最关心的几条讲清楚。

一、起征点:小规模月10万、季30万免征

第10号公告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为:以一个月为计税期间的,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

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的,以扣除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起征点。这意味着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按差额后的余额判断是否免税。

二、3%减按1%:延续至2027年底

公告同时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原适用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需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和预收款合计达到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

需要注意的是,减按1%的范围排除了"销售、出租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这几类仍按相应法定税率或征收率执行。这一安排与此前阶段性政策一脉相承,为小微企业、个体户持续减负。

三、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同步衔接

公告还衔接了《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的法定免征项目,自2026年1月1日起,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配种和疾病防治;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等。

其中对"自产农产品"作了严格界定:纳税人销售外购的初级农产品,以及用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的初级农产品,不属于免征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从事农产品购销的企业要特别留意这一边线。

四、与原优惠如何衔接

第10号公告是对《增值税法》施行后优惠政策的"衔接固化",延续了现行制度和做法。小规模纳税人原已享受的月10万/季30万免征、3%减按1%等,在2026—2027年期间保持不变,企业无需重新申请,按原方式申报即可。

需要提醒的是,增值税优惠与企业所得税优惠相互独立:小规模纳税人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还可叠加享受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以及"六税两费"减半等优惠,综合减负效果明显。

写在最后

第10号公告用"起征点+减征率+法定免征"三重安排,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在《增值税法》新时代稳住了政策预期。建议相关主体规范开票与申报,确保应享尽享、不错享不漏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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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文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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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蓬提示:《增值税法》2026年正式施行,第10号公告把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3%减按1%等核心优惠做了衔接固化。建议广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重点关注"季度30万免征"与"3%减按1%"两项红利,规范开票与申报,确保应享尽享。天蓬可为小微企业提供代理记账与纳税申报服务,帮助准确适用优惠、规避错享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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