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集成电路、工业母机产业高质量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四部门于 2026 年 7 月 31 日联合印发公告 2026 年第 23 号,明确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所确认的所得,可在不超过 5 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文把适用条件、计算口径与关键限制一次说清。

一、政策核心:交换所得可分 5 年均匀计入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 5 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需要注意:交换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二、谁能享受?以 44 号公告界定企业资格

本公告所称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公告 2023 年第 44 号)规定的企业。采用清单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于每年 3 月底前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清单;不采用清单管理的,税务机关可转请发改、工信部门核查。

若交易双方均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企业,双方均可享受本政策;若仅一方符合条件,另一方仍应按现行规定确认交换所得并依法纳税。

三、所得与计税基础怎么算?

交换所得 = 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 − 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 − 相关税费。换入资产的计税基础 = 该资产的公允价值 + 支付的相关税费。

这里的「非货币性资产」,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持有至到期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四、几个关键限制,务必注意

  1. 损失不分期:交换发生损失,一次性确认,不能摊到以后年度。
  1. 混合交易要拆分:一项交易同时涉及货币性资产与非货币性资产的,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部分可分期;换入货币性资产的部分属于取得货币形式对价,应按现行规定确认所得或损失,不得享受分期。
  1. 5 年内转让或注销要一次性补缴:发生交换后 5 年内转让所取得资产的,或 5 年内注销的,应停止分期纳税,并就尚未确认的交换所得,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次性缴纳。

五、与现有政策的衔接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继续按财税〔2014〕116 号、财税〔2016〕101 号执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若同时符合财税〔2009〕59 号、财税〔2014〕109 号等重组政策的,企业可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本文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文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陕西天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为经西安市财政部门行政许可公示的代理记账机构,业务涵盖代理记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代理、商务代理代办、软件开发与技术咨询服务等。若您的企业涉及资产交换、重组等复杂涉税事项,可交由天蓬协助核算与申报,避免口径偏差。

天蓬数科 · 本站解读
天蓬数字科技独立解读 · 非官方意见 · 仅供企业参考

天蓬解读:集成电路、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5年分期纳税,但损失不得分期、5年内转让或注销须一次性补缴。企业须确认是否符合44号公告资格,并做好所得与计税基础核算。天蓬可协助相关企业完成税务核算与申报备案。

—— 天蓬数字科技 · 企业服务研究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