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称「董监高」)之前,有一道必须过的关卡——任职资格核查。人选一旦踩中法律规定的禁止情形,选举、委派或聘任将归于无效。本文结合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把董监高任职资格的「负面清单」一次说清。

一、五种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这类人无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自然不能胜任董监高职责。

二是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也就是说,有特定经济犯罪或严重犯罪记录的人,在法定禁入期内不得任职。

三是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是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是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这一项将「老赖」直接挡在董监高大门之外。

二、法律后果:违规选任无效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这意味着,即便公司内部已经完成任命程序,只要人选不符合任职资格,该任命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相关决议也无法对抗登记与监管要求。

三、任职期间「失格」: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该条第三款还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也就是说,任职资格不仅要求「进门」时合格,还要求整个任职期间持续合格;一旦出现失信、涉刑等情形,公司负有解除职务的法定义务。

四、实务提示:任命前核查、任职中关注

对企业而言,可以从三方面把好董监高任职资格关:一是选任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渠道,核查候选人的失信被执行人状态及重大违法记录;二是在公司章程和任免程序中明确任职资格承诺与自查要求;三是任职期间持续关注,发现「失格」情形及时依法解除职务并办理变更备案。

董监高是公司的「掌舵人」,其任职资格直接关系公司治理的合法性与稳健性。把负面清单吃透、把核查做在前面,才能避免「无效任命」带来的治理风险与法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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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蓬提示:任命董事、监事、高管前务必核查任职资格,五类情形(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定犯罪、破产责任、吊销责任、失信被执行人)均不得担任,违规选任无效。天蓬可协助企业核查董监高任职资格并代办工商备案,规避无效选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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