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下称《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是《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地后,针对自然人增值税征管的一次重要制度安排:今后境内自然人提供研发、软件、设计、咨询等七类服务,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将成为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对大量向个人采购服务的企业而言,这意味着新的合规义务。

一、为什么要把增值税改成「代扣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此次《办法》正是对这一条款的细化落实。

此前,个人发生应税交易多需自行去税务局代开发票、自行申报纳税,但自然人「零星分散、偶发应税交易」,对征管流程不熟悉,遵从成本高,实践中漏缴现象不少;而支付价款的单位往往只代扣个税,并无增值税扣缴义务。将增值税纳入代扣代缴,既降低自然人的办税成本,也有利于防止税收流失。专家指出,扣缴义务人原本就承担自然人个税代扣义务,一并代扣增值税不会明显增加负担。

二、锁定七大服务,范围明确

《办法》将代扣代缴范围限定在七类应税交易: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境内自然人提供上述服务、由境内单位支付价款的,该单位即为扣缴义务人。超出这七类的自然人应税交易,仍按现行规定处理。

三、怎么算、怎么扣、怎么报?

计算上,应扣缴增值税 = 销售额 × 规定征收率。自然人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并如实提供信息资料,扣缴义务人按有关规定计算应扣缴增值税。同时,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增值税时,应按规定一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申报上,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为一个月,应当自发生应税交易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并缴纳税款。为配套实施,税务总局同步制发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9号),公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附列资料,与《办法》同步自11月1日起施行。

四、过渡期与权益保障

过渡安排上,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自然人发生的符合规定应税交易,仍由自然人按《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自行申报纳税;11月1日起转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自然人要求扣缴义务人提供已扣缴税款、扣缴申报记录等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以保障自然人知情权。

五、企业应做的准备

对经常向个人采购上述七类服务的企业,应在11月1日前完成三件事:一是梳理供应商与付款对象,识别属于代扣代缴范围的交易;二是核对内部付款与申报流程,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扣缴纳入与个税扣缴并列的环节;三是关注主管税务机关口径,及时更新申报表填报方式,避免因漏扣漏缴产生滞纳金与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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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文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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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蓬提示:11月1日起,企业向个人采购研发、软件、设计、咨询等七类服务,须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次月15日内申报。企业应提前梳理付款对象、更新扣缴流程。天蓬数字科技可为企业规范核算与代扣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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