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26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继财税〔2009〕167号、财税〔2011〕108号之后,对限售股转让个税规则的一次重要规范,核心是堵住解禁后送转股长期游离于征税范围之外的漏洞,并强化成本原值的申报管理。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仍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次调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变化一:解禁后送转股纳入征税范围

公告第一条明确,限售股的范围除财税〔2009〕167号第二条规定的限售股外,新增"其在解禁日后孳生且在本公告实施后办理股权登记的送、转股"。也就是说,限售股解禁后,上市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产生的股份,若在2026年8月28日之后办理股权登记,将被纳入限售股征税范围,转让时需按20%缴纳个税。

同时公告规定,限售股发生送、转、缩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依据送、转、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避免重复征税。

值得注意的是"新老划断":公告实施前(2026年8月28日前)已完成股权登记的解禁后送转股,仍按原规则不属于限售股,转让免征个税。因此,送转股的"股权登记日"成为判断是否征税的关键时点。

二、变化二:增量股份取消15%成本核定

原财税〔2009〕167号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无法提供完整、真实成本原值凭证的,证券机构可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此次公告作出区分处理:

对2026年8月28日后新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的上市公司,若未按规定申报由个人限售股股东提供的成本原值资料及中介机构鉴证报告,个人转让限售股时,证券机构将直接按转让收入全额、适用20%税率预扣预缴个税,不再享受15%成本核定。

对公告实施前已完成初始登记且未申报成本原值的存量限售股,仍可按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原值及合理税费,再办理清算申报。

这一调整意味着:新IPO公司若在初始登记环节不配合申报股东成本原值,股东减持时的预扣税负将从"收入×85%×20%(约17%)"上升为"收入×20%"的顶格预扣,资金占用成本显著增加。能否足额扣除成本,直接决定实际税负。

三、变化三:统一清算申报期限

公告第三条明确,纳税人按照限售股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大于证券机构已扣缴税额的(需补税),或者小于已扣缴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应当在转让限售股次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限售股成本原值等相关资料并办理清算申报,多退少补。

同时,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缴纳个税,也依照本公告执行;公告实施前挂牌公司已办理初始登记且未申报成本原值的原始股,通过公开发行进入北交所上市交易的,仍可按原始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成本。

四、持股人三点实操提醒

第一,保存好成本凭证。出资凭证、验资报告、股份登记文件、税费凭证都是扣除成本的核心证据,缺失将直接影响能否享受成本扣除。

第二,关注送转股登记时点。2026年8月28日前后的送转股登记结果截然不同,减持决策前应确认股份取得与登记时间。

第三,按时办理清算申报。次年6月30日是清算申报的硬性期限,逾期可能面临无法退税的后果。

陕西天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为经西安市财政部门行政许可公示的代理记账机构(2025年4月取得代理记账许可),业务涵盖代理记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代理、商务代理代办、软件开发与技术咨询服务等。限售股减持个税金额较大、口径细致,建议持股人在减持前咨询专业机构,做好成本梳理与清算申报。

本文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文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天蓬数科 · 本站解读
天蓬数字科技独立解读 · 非官方意见 · 仅供企业参考

天蓬提示:限售股减持个税金额大,成本原值能否足额扣除直接决定税负。股东减持前应留存出资凭证、验资报告与鉴证报告,确认送转股登记时点,并于次年6月30日前完成清算申报,避免多缴难退。天蓬可为创业者及持股平台提供个税测算与清算申报协助。

—— 天蓬数字科技 · 企业服务研究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