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 年第 20 号),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随即发布"消费税政策即问即答"予以明确。对从事电池生产、储能系统集成、充电宝制造及"换电"租赁业务的企业而言,哪些产品要缴税、哪些不缴,直接关系税负,本文作要点梳理。
一、核心口径:什么是应税"电池"
第 20 号公告附件《电池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明确,电池是一种将化学能、光能等直接转换为电能的装置,一般由电极、电解质、容器、极端及隔离层组成的基本功能单元,以及由一个或多个基本功能单元装配成的电池组。据此,"电池簇"属于注释中的电池组,属于应税范围。
二、这三类要缴税
- 电池与电池组:从生产企业购进锂离子电芯,按串并联方式组装成电池簇后对外销售的,应当缴纳消费税;但准予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原料已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 自产自用应税电池:电池生产企业自产电池用于租赁(如"换电"业务)的,属于"用于其他方面",应当在移送使用时申报缴纳消费税。
三、这两类不缴税
- 储能系统:储能系统是利用电池生产的成套电力设备,不属于注释中的应税电池产品,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 充电宝(便携式移动电源):是使用电池生产、用于特定目的的电源系统,同样不属于应税电池产品,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可见,判断的关键不在于是否用到电池,而在于产品是否仍属于"电池(组)"本身,还是已被集成为成套设备或电源系统。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结算方式有讲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电池生产企业采取赊销、分期收款、预收货款等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的,于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实务中应准确区分,避免申报时点错误。
五、企业实操三点提醒
第一,逐项归类。对既有产品线逐一对照注释归类,明确电池簇、储能系统、充电宝的税负边界,尤其关注"电池簇=电池组"这一易误判口径。
第二,用好抵扣。外购已税电池继续加工应税电池的,可按规定扣除原料已缴消费税,注意留存购进凭证与领用记录。
第三,关注过渡衔接。政策自 9 月 1 日施行,跨期业务应结合合同签订、发货、收款时点判断纳税义务归属,必要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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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文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天蓬提示:电池消费税政策 9 月 1 日起调整,涉及储能、动力电池、消费电子及换电租赁等企业,征税范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需逐项确认,避免多缴或漏缴。天蓬数字科技可协助相关企业梳理产品归类、计税口径与申报流程,确保政策衔接期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