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施行后,引入了"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这一新概念。哪些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能抵、哪些不能抵,长期缺乏统一口径。8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自9月1日起施行,首次以"白名单+黑名单"方式把这一范围讲清。

一、先厘清概念:什么是"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其中"非应税交易"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并列。所谓非应税交易,是指根本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交易,例如员工为本单位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存款利息等。由于这些交易本身不产生销项税额,为取得相应收入而发生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此前各地执行口径不一。25号公告正是针对这一模糊地带给出权威界定。

二、6类"可抵扣"情形:进项不用转出

公告第一条列举了六类"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情形,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是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二是接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三是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违约金等收入;四是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五是转让因自身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应收账款等债权(不含有价证券);六是按有关政策规定取得、且与其销售收入或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

其中,与销售收入、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是中小企业最常遇到的情形——只要补贴不与销售额、销量直接挂钩,相关进项税额就无需转出。

三、4类"不得抵扣"情形:进项必须转出

公告第二条列举了四类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情形,对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一是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四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情形的;二是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三是持有股权(不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持有股份公司普通股(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四是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环节)。

尤需留意股权转让:企业为转让股权而发生的审计费、评估费、中介费等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应作进项转出。

四、企业实操四点提醒

第一,留意过渡期。公告明确,2026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也按本公告执行,企业宜对照前八个月账务进行自查调整。

第二,区分财政补贴性质。与销售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属于应税对价,应正常计税;不直接挂钩的补贴,对应进项可抵扣。

第三,规范折扣开票。价款和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才能以折扣后价款为销售额,否则不得扣减折扣额。

第四,放弃优惠要书面备案。一般纳税人选择放弃增值税优惠的,应提交书面声明并注明起始时间,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陕西天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为经西安市财政部门行政许可公示的代理记账机构(2025年4月取得代理记账许可),业务涵盖代理记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代理、商务代理代办、软件开发与技术咨询服务等。非应税交易进项抵扣涉及日常账务与申报的持续合规,建议企业结合自身业务逐项梳理,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协助。

本文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文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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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蓬提示:非应税交易进项抵扣口径9月1日起首次明确,股权转让的审计评估费、与销售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等情形直接关系企业税负。建议对照6类可抵、4类不可抵清单逐项自查,已抵扣需转出的及时调整。天蓬可协助梳理进项与补贴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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