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施行后,进项抵扣口径进一步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已于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作为衔接配套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对进项税额抵扣、资产重组、混合税率适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事项作出细化,延续了此前的制度安排。

对中小企业而言,差旅费、通行费是日常经营中的高频支出。这两类支出的进项抵扣规则,正是本次公告明确的核心内容,也是财务人员最容易算错的地方。

一、旅客运输服务:电子客票按税额抵扣,纸质客票按公式换算

公告明确,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可按以下方式确定可抵扣进项税额:

  • 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发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抵扣;
  • 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票面金额 ÷(1+3%)× 3%"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随着铁路、航空电子客票的全面推开,企业差旅费进项抵扣已基本实现"凭票即抵"。但对于仍使用纸质公路、水路客票的情形,仍需按 3% 征收率换算,不能直接以票面金额全额计算进项。

二、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按税额,桥闸发票按 5% 换算

针对企业车辆通行支出,公告区分了两类凭证:

  • 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带有"通行费"字样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的,按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
  • 取得桥、闸通行费发票的,按"票面金额 ÷(1+5%)× 5%"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这里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过闸费用。企业应区分"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与"桥闸通行费发票"两类凭证的不同换算口径,避免混用导致进项多计或少计。

三、一项交易涉及多个税率: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实务中,企业常遇到"货物 + 服务"打包销售的情形。公告明确,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按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 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的,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
  • 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适用货物的税率;
  • 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的,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
  • 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信息技术等服务费的,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

这一规定为混合销售场景的税率适用提供了明确依据,有助于减少税企争议。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四、给中小企业的三点实操提醒

一是凭证归集要规范。差旅电子客票、通行费电子发票应完整留存;纸质客票、桥闸发票的换算公式要记牢,避免因口径错误导致进项申报差错。

二是区分应税与免税项目。购进的货物、服务若同时用于简易计税、免税等不得抵扣项目,应按公告规定的公式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据实转出。

三是关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先收款、后分期提供服务的业务,公告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日"与"合同约定日"孰先为准,企业应就收到的全部价款及时申报,避免延迟纳税产生滞纳金。

结语

进项税额抵扣是增值税申报中最基础也最容易出错的一环。增值税法及配套文件落地后,相关口径更清晰,也对企业财务人员的凭证管理与申报习惯提出了更高要求。建议企业结合自身业务,逐项对照梳理,确保应抵尽抵、不误抵扣。

陕西天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为经西安市财政部门行政许可公示的代理记账机构(2025 年 4 月取得代理记账许可),业务涵盖代理记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代理、商务代理代办、软件开发与技术咨询服务等,可为中小企业提供进项抵扣梳理与纳税申报等专业支持。

本文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文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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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蓬解读:增值税法落地后,差旅电子客票、通行费电子发票均可凭票面税额直接抵扣,但纸质公路水路客票、桥闸通行费发票仍需按 3%、5% 换算,切勿一律按票面全额计算。企业应规范归集抵扣凭证,避免因口径混淆多抵少扣。天蓬顾问可协助梳理进项抵扣台账、复核申报。

—— 天蓬数字科技 · 企业服务研究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