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6年7月24日印发《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同步发布配套征管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对离岸信托设立、存续、终止清算等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作出系统规定。
这是我国首次就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出台专门文件,对高净值人群的财富管理与传承安排影响重大。本文结合官方原文,把三个环节的征税规则一次讲清。
一、什么是"离岸信托",哪些财产受约束
公告所称离岸信托,是指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虽不以信托名义设立、但实质上具有类似信托功能的境外法律安排。需要说明的是,受所在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机构监管、面向不特定客户独立开展业务并承担风险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发行的标准化金融产品,不在离岸信托范围之内。
所称"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既包括个人将财产直接转移给离岸信托或其受托人持有、管理、运用、处分,也包括转移给离岸信托受托人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此外,个人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转移财产,但该财产由其本人实际出资、负担、控制的,同样视为本人取得并装入财产。这里的财产,涵盖动产、不动产及其他各类财产。
二、设立环节:资产装入即征税,视同财产转让
公告第三条规定,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财产装入时的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这一条直接打破了部分高净值人群"资产放进信托只是左手倒右手、不产生纳税义务"的认知。无论是股权、股票还是房产,一旦装入离岸信托,即触发财产转让所得的纳税义务。为消除重复征税,公告同时明确:居民个人按规定缴税后,该项财产的原值调整为装入时的市场价值,后续再转让时以此为新计税基础。
对于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其来源于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同样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装入财产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的,视为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由该居民个人按规定纳税。
三、存续环节:收益未分配也要按年申报
公告第四条规定,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及该离岸信托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这一"穿透征税"安排意味着,即便信托收益长期沉淀在境外、未向受益人分配,居民个人也负有按年申报纳税义务。其中,"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一个纳税年度内财产转让收入额扣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且损失额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减;"财产转让所得"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得相互抵减。
同时,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各项费用,均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已按规定申报缴税的信托收益,在实际分配时不再重复征税。
四、终止清算环节:清算收益按股息红利计税
公告明确,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终止时,居民个人就全部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此外,居民个人在信托存续期间转为非居民个人的,以其转为非居民个人当日离岸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申报纳税,完成税务上的"清算退出"。
五、对财富管理与家族传承的影响
新规的核心逻辑是"实质课税":不以财产法律归属的形式外观、而以经济上的实际控制与收益归属确定纳税人。对于已设立或拟设立离岸信托的高净值个人与家族企业而言,需要重点评估三件事:一是装入环节一次性20%的税负成本;二是存续期按年申报、损失不得结转带来的现金流与合规压力;三是居民个人身份变动引发的清算纳税风险。
建议在专业机构协助下,重新审视信托架构的税务合理性,提前做好申报准备与资料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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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文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天蓬解读:这是我国首次对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作出系统规范,打破"资产装进信托不涉税"的旧认知。高净值客户与家族企业须尽快梳理境外信托架构,评估装入环节20%税负与存续期按年申报义务。天蓬可为涉及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提供涉税申报口径梳理与合规辅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