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以下简称第23号公告),对这两类重点产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时产生的所得,给予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安排。

本文梳理政策要点与适用边界。

一、政策核心:所得可5年分期,损失不得分期

第23号公告明确,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分期安排只针对"所得",不针对"损失"。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仍须按现行规定在当期一次性确认。这一"所得递延、损失不递延"的不对称设计,本质是防止企业利用分期安排人为平滑税负或延迟确认损失。

二、适用对象:两类企业 + 交换对手方的处理

优惠主体限于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与之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另一方企业,应按现行政策规定确认所得并依法纳税;但如果交换双方均为集成电路企业或工业母机企业,则双方都可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分期纳税优惠。

这一"双向适用"规则,意味着同属重点产业的两家企业之间进行资产置换,可以同步享受递延,进一步降低产业整合的现金压力。

三、所得与计税基础如何确认

公告对"所得金额"和"换入资产计税基础"给出了明确口径:

  1. 所得确认:以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对应的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
  1. 计税基础:双方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也就是说,换入资产后续再处置时,其成本按"公允价值+相关税费"确定,为下一次交易的税务处理埋好了伏笔。

四、混合交易的拆分规则

实践中,资产置换往往并非"纯换资产",而是"以物易物+补差价"。第23号公告对此明确:一项交易同时涉及非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资产的,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部分,可按规定适用分期纳税;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货币性资产的部分,属于取得货币形式对价的交易,按现行规定确认所得或损失,不得享受分期纳税政策

五、两个"触发即补缴"的边界

分期纳税并非"一劳永逸",公告设定了两条停止分期的红线:

  1. 5年内转让所取得资产:集成电路、工业母机企业在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后5年内转让所取得资产的,应停止执行分期纳税政策,并就分期纳税期内尚未确认的所得,在转让当年的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
  1. 5年内注销:企业在交换后5年内注销的,同样停止分期,在注销当年汇算清缴时一次性缴纳尚未确认的所得。

这两条规则提醒企业:享受递延的前提是"持有换入资产满5年且持续经营",否则递延的税负会在转让或注销当年集中释放,需提前做好现金流安排。

六、对企业的三点实务建议

其一,先算账再置换。递延只是时间差,不是税负减免,应测算5年内是否需要转让换入资产,避免集中补缴冲击现金流。

其二,规范计税基础记录。换入资产按"公允价值+相关税费"入账,与账面处理可能产生税会差异,应在台账中准确记录,防止后续处置时成本确认出错。

其三,关注主体资质。是否属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以主管部门的清单或认定口径为准,置换前应核实自身资质,确保优惠适用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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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蓬解读:第23号公告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置换实现重组提供了递延纳税空间,但"分期"不等于"不缴",5年内转让资产或注销仍须一次性补缴。企业涉及资产置换前,应提前测算换入资产的计税基础与后续转让时点,避免递延优惠落空。天蓬数字科技可为制造业、科技类企业提供重组涉税测算与记账报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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