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纠纷大多不是突然发生的,种子在入职那天就埋下了。入职材料凑合、录用条件含糊、告知义务没履行,等到要解除的时候才发现手里没有依据。
录用条件要提前写清
录用条件与岗位职责不是一回事。岗位职责描述做什么,录用条件说的是"什么样的人算合格",后者才是试用期解除的依据。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前提是录用条件事先明确且能证明。
可用的录用条件通常包括:学历与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相关工作年限、技能测试结果、体检结论符合岗位要求。写的时候避免"工作态度好""有责任心"这类无法衡量的表述。
录用条件应当在入职时以书面形式交给员工并取得签收,最好在劳动合同或录用通知书中一并列明。事后补做,效力会打折。
背景核实怎么做才合规
核实前要取得候选人书面授权,授权书上写清核实范围。范围限于与岗位直接相关的信息:学历学位、职业资格、既往任职经历、是否存在竞业限制义务。婚育状况、疾病信息、家庭情况不属于可核实范围。
涉及个人信息的处理,按《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告知处理目的、方式和范围,并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核实过程留痕,核实结果与授权书一并归档。
告知义务不能省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事项,这是《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义务。告知不实,员工可以主张相应权利。
试用期约定要合规。按《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社会保险登记要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依据是《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入职材料齐、告知到位、时限守住,试用期管理才有底气。
入职环节的录用条件和告知义务没做对,试用期解除就站不住脚。天蓬数字科技的法律顾问服务,把入职文书和社保登记时限做成标准动作,用工风险从入口堵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