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多企业将研发触角伸向全球:把部分研发环节委托给境外机构,借助海外智力攻关关键技术。那么,支付给境外机构的研发费用,能不能像境内委托研发一样享受加计扣除?答案是可以——但有两个必须算清的比例。本文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把政策口径与实操要点一次说清。

一、政策依据与适用对象

财税〔2018〕64号自2018年起取消了“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适用对象为发生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的企业,须同时满足:委托对象为境外机构(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委托境外研发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政策与境内委托研发加计扣除同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体系,现行加计扣除比例已提高至100%并延续实施。

二、两个关键比例:80%计入、2/3限额

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计算,核心是两步:

  • 第一步,80%计入。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这一规定与委托境内研发的口径一致。
  • 第二步,2/3限额。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中,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才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这是委托境外与委托境内研发的主要区别。

设置2/3比例,一是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境内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60%”的要求趋同(境外与境内之比恰为2:3);二是引导企业以境内自主研发为主,境外委托仅作有益补充。

举例:某企业当年委托境外机构研发支付100万元,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110万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100×80%=80万元;可加计的限额=110×2/3≈73.33万元。因80万元>73.33万元,仅73.33万元可加计扣除,按现行100%比例即加计扣除73.33万元,超出限额的6.67万元不得加计。

三、这些情形要特别注意

  • 不包括境外个人。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不适用本政策,仅限境外机构。
  • 独立交易原则。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 合同须登记。委托境外研发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 与高企认定衔接。境内研发费用占比要求,与高企认定口径一致,两类优惠可统筹规划。

四、企业实操要点

一是合同先行登记,未登记可能影响归集认定;二是分账核算,委托境外与境内研发费用分别归集,准确计算2/3限额;三是留存资料,包括合同、登记证明、费用支付凭证、研发项目说明,关联交易还需受托方费用明细;四是正确申报,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及预缴、汇缴时准确填列。政策口径专业、计算环节多,建议由专业机构协助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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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文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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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蓬提示:委托境外研发是企业“走出去”开展创新的重要形式。符合规定的境外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且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按规定加计扣除。企业须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向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关联交易还要取得受托方费用支出明细。天蓬可协助企业规范研发费用归集与加计扣除申报,降低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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