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每月勾选抵扣进项,是降低税负的关键一步。但"抵扣了"不等于"永远能扣"——一旦购进货物、服务的用途发生变化,或发生特定损失,原本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就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转漏了,是典型的税务风险点。

一、先弄清:哪些进项本来就不能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交通运输服务;
  •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
  •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含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

注意: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只有"专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的,才不能抵扣;混用的通常可抵。

二、已抵扣的,什么情形要"转出"

核心是:购进时符合条件已抵扣,之后用途改变或发生损失,导致该笔进项落入"不得抵扣"范围,就要转出。典型场景:

  1. 外购货物原拟销售,后改为发给员工做福利(集体福利);
  1. 存货因管理不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非正常损失);
  1. 兼营简易计税/免税项目,原按一般计税购进的资产、服务改专用于简易或免税;
  1. 已抵扣的不动产改变用途,专用于免税或集体福利。

需明确:因自然灾害(如洪涝、火灾非人为)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无需转出

三、转出怎么算

  • 一般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直接将该笔已抵扣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金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转出的税额。
  •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改变用途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按净值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净值 × 适用税率。
  • 已抵扣的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已抵扣进项税额 × 不动产净值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 兼营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四、常见误区

  • 误区一:福利购物卡、员工聚餐进项忘了转出。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必须转出。
  • 误区二:仓库被盗不转出。管理不善导致的损失属非正常损失,须转出;但自然灾害不用。
  • 误区三:简易计税项目"顺手"用了一般计税买的料。兼营企业需按比例划分,专用于简易/免税的对应进项要转出。

五、实务提醒

建议企业建立"进项用途台账",对用于福利、免税、简易计税的购进单独标记;存货盘点发现霉变、丢失,及时做转出并在申报表相应栏次填列。用途变更的,在变更"当期"完成转出,避免跨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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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蓬提示:已抵扣进项若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免税或简易计税项目,或发生管理不善损失,须做进项税额转出。建议企业建用途台账、盘点及时转出。天蓬可协助进项管理与增值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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