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企业在规定期间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项政策是中小企业购置设备「省税」最常用的一项,但口径细节多、容易踩坑。本文一次说清。

一、政策核心与执行期限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7 号),企业在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仍按实施条例及财税〔2014〕75 号、财税〔2015〕106 号加速折旧规定执行。该政策自 2018 年财税〔2018〕54 号延续而来,执行期至 2027 年底。

二、口径细节:哪些算、何时算、价值怎么定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6 号):

  • 范围: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含购进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自行建造。
  • 单位价值确认:货币购进的,按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及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自行建造的,按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
  • 购进时点:货币购进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分期付款或赊销的按到货时间);自行建造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 净残值处理:一次性扣除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即按全部支出全额扣除,无需再减除预计净残值。

三、五类不得一次性扣除的情形

海南、上海等地税务部门提示,以下五类情形不得享受:

  1. 购进或自建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仅限符合条件的设备、器具。
  1. 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超标准不得享受;部分企业把买卖合同、购销发票「化整为零」,将单件大额资产拆成多个 500 万元以下、无独立使用功能的设备分别扣除,属违规拆分,风险大。
  1. 非货币形式购进:以无偿划拨等非货币形式取得的设备器具不得享受。
  1. 虚假购进:以关联交易等方式虚增、或未实际购进的设备器具不得享受。
  1. 未进行纳税调增:享受一次性扣除后会产生税会差异,持有期间及处置资产时若少计纳税调增金额、未足额确认所得,同样不合规。

四、税会差异:享受之后别忘了调增

企业会计上是否采取一次性折旧,不影响享受该项税收优惠——会计可按正常年限折旧,税务上一次性扣除。但由此形成的税会差异,会在后续年度逐步「回补」:享受一次性扣除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幅下降,之后年度因会计折旧仍在计提、税务上已无折旧可扣,需逐年纳税调增;处置资产时还需足额确认所得。因此,务必建立税会差异台账,逐年跟踪调增。

五、实务建议

政策允许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即可享受,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栏次办理,无需备案,但应留存购货发票、合同、付款凭证等资料备查。企业在购置前,可结合当年盈利状况测算「一次性扣除」与「分年折旧」的税负差异,选择最有利方式;亏损年度或享受小型微利等优惠时,一次性扣除可能并非最优,需综合权衡。

本文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文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陕西天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为经西安市财政部门行政许可公示的代理记账机构,业务涵盖代理记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代理、商务代理代办、软件开发与技术咨询服务等。天蓬可协助企业测算设备购置的税前扣除方案、建立税会差异台账,帮您把政策用足、把调增风险管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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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蓬解读:2027年底前新购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可一次性税前扣除,但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及超500万、非货币购进、虚假购进不得享受,享受后后续年度须纳税调增。天蓬可协助企业测算一次性扣除与分年折旧的税负差异,建立税会差异台账,规避调增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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