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简称《公告》),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普遍关注的特殊性税务处理门槛作出重大调整。本文梳理核心变化与适用要点,帮助有重组计划的企业准确适用政策。
一、政策背景:为什么要放宽
特殊性税务处理,通俗理解就是在企业重组环节"暂不确认所得、递延纳税"。符合条件的重组,被合并、被分立或被收购方的资产、股权在当期暂不按公允价值确认损益,从而缓解一次性缴税压力,降低财务成本。
此前政策要求"重组当事各方达成一致意见"才能适用,实操中往往需要包括所有股东在内的一致同意。但上市公司股东数量众多、类型复杂(自然人、合伙企业、契约型资管产品、非居民企业),要让所有股东一致同意几乎不可能,导致大量本可适用的重组难以享受递延纳税。《公告》正是针对这一堵点作出的优化。
二、核心变化:持股比例由100%放宽至50%
《公告》最关键的调整,是把"达成一致性意见的居民企业股东持股比例"由原来的100%放宽至50%。具体包括:
- 放宽一致性要求:达成特殊性税务处理一致性意见的居民企业股东,持股比例达到50%以上即可,不再要求100%。
- 分步适用:在合并、分立业务中,持股比例超过50%的居民企业股东与合并(分立)、被合并(被分立)企业达成一致,且符合其他条件的,可以对达成一致的部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当期暂不确认所得);其余部分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并可选择简便计税方法。
- 厘清主体边界:如涉及自然人、合伙企业、契约型资管产品以及非居民企业股东,这些股东本身按现行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但不影响居民企业股东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三、配套约束:防滥用的"紧箍咒"
放宽不等于放任。《公告》在降低门槛的同时,延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基本原理,要求保证重组权益连续性和经营连续性:
- 持股5%以上的居民企业股东及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须对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达成一致;
- 上述大股东在12个月以内转让股权的,将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这一设计既回应了上市公司的合理诉求,也防止利用政策窗口进行短期套现。
四、适用时间与衔接
《公告》适用于重组日在2026年1月1日以后的企业重组业务。此前已按老政策处理的重组,不追溯调整。企业重组业务的其他征管问题,继续按《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2010年第4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8号)等规定执行。
五、给企业的三点建议
- 提前测算:有并购重组计划的企业,应尽快评估是否满足50%持股比例、前十大股东一致性等条件,测算递延纳税的节税空间。
- 关注股东结构:尤其关注前十大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的意向,以及12个月内是否有转让安排。
- 留存备查资料:特殊性税务处理须按规定履行申报与备案手续,完整留存重组协议、评估报告、计税基础说明等资料。
陕西天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为经西安市财政部门行政许可公示的代理记账机构(2025年4月取得代理记账许可),业务涵盖代理记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代理、商务代理代办、软件开发与技术咨询服务等。
> 本文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文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天蓬解读:2026年第13号公告放宽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东持股比例至50%,降低了重组税务筹划的门槛。但特殊性处理仍有严格条件(经营连续性、股权支付比例等),建议重组前做专业税务尽调。天蓬可协同专业力量提供重组税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