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原文陕西省通信管理局
| 项目 | 内容 |
|---|---|
| 执法主体 | 陕西省通信管理局 |
| 被处罚对象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陕通罚决字〔2026〕10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7月22日 |
案件内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向电信用户赔礼道歉,赔偿电信用户损失;拒不改正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处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处罚结果:
给予警告、处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于2026年7月29日前改正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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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中国移动安康分公司"限定用户使用其指定业务"且"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处罚升级为警告+4万元罚款。
案件关键点分析:
- "限定用户使用指定业务"属于《电信条例》禁止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条明确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常见的违规形式包括:办理宽带捆绑指定套餐、携号转网设置障碍、强制开通增值业务等。
- "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导致处罚升级: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企业被责令改正后未按要求整改,导致处罚从单纯的"责令改正+赔礼道歉"升级为"警告+4万元罚款"。这说明监管部门对拒不整改的行为持零容忍态度。
- 从案件看最新执法趋势:4万元罚款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区间中处于中位,考虑到是中国移动这样的基础运营商,罚款金额相对克制,但警示意义明显——即使是央企地市分公司,同样会受到公开处罚。
对通信企业的合规提示:
- 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用户选择权,包括捆绑销售、默认勾选增值服务、携号转网设限等
- 收到通信管理局的责令改正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留存整改记录
- 各分公司应建立用户权益保护的内部审查机制,避免因基层业务操作违规导致公司层面受罚
—— 天蓬数字科技 · 企业服务研究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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