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6〕50号),明确自2027年1月1日起,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征收环境保护税。这是2016年《环境保护税法》施行以来,应税污染物范围最大的一次扩展。本文梳理政策要点,帮助受影响企业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一、政策背景:为何要对VOCs单独征税?

挥发性有机物是形成臭氧和细颗粒物(PM2.5)的重要前体物,可引发雾霾、光化学烟雾等大气环境问题。目前可监测的VOCs有300多种。

2016年《环境保护税法》立法时,受限于监测核算能力,仅将苯、甲苯、甲醛等18种具有毒性或恶臭的VOCs纳入征税范围,其余VOCs未征税。近年来,VOCs排放标准、产品标准和排放量核算方法日趋完善。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环境保护税法》,授权国务院开展VOCs环保税试点,为本次政策出台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征收范围:首批8个行业,覆盖工业源排放量70%以上

试点采取"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原则,首批纳入八个行业

  1. 印刷业
  2.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
  3.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4. 医药制造业
  5. 炼铁、炼钢业
  6. 通用设备制造业
  7. 专用设备制造业
  8. 汽车制造业

这八个行业的VOCs排放量占工业源总排放量的70%以上。三部门将在试点运行后评估效果,适时将其他涉及VOCs管控的行业全面纳入征收范围。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两类主体暂不征收:(1)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2)虽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但排污许可证中未标识排放VOCs的。

三、税额标准与计算方式

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8元至12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额。作为对比,现行环保税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常规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VOCs的起征税额较高,反映了其治理难度更大、治理成本更高的特点。

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即每排放0.95千克VOCs计1个污染当量。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污染当量数 × 具体适用税额,其中污染当量数 = 应税排放量 ÷ 0.95千克。

排放量计算方法涵盖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等多种方式,企业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适用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将VOCs整体作为一类大气污染物单独征税,不再区分单项物质。对于已纳入环保税的苯、甲苯、甲醛等18种VOCs,仍按原方式征税,其排放量在计算VOCs环保税应税排放量时予以扣除,避免重复征税。

四、税收优惠:环境绩效A级企业减半征收

《办法》设计了一套与大气环境绩效挂钩的差异化税收优惠机制:

  • 国家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A级纳税人:减按应纳税额的50%征收
  • 国家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B级纳税人:减按应纳税额的75%征收

这一设计的逻辑在于:VOCs以无组织排放(如敞开液面挥发、设备密封点泄漏等)为主,传统的基于排放口浓度监测的优惠政策难以适用。将税收优惠与环境绩效评级挂钩,既保持了与现有优惠力度一致(均为最高减半),又切实引导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提升全过程治污水平。

五、企业应如何提前准备?

距2027年1月1日正式开征尚余约5个月,受影响企业应尽早启动以下准备工作:

  1. 梳理排放源项:对照《办法》附件所列六类排放源项(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生产工艺过程、废水集处逸散、VOC液体储存、VOC液体装载、设备动静密封点),全面排查企业VOCs排放环节。
  2. 完善监测体系:安装或升级VOCs在线监测设备,建立排放数据台账,为选择最优排放量核算方法提供数据基础。
  3. 推进源头替代:评估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方案,减少应税排放基数。
  4. 争取环境绩效评级:对照A、B级评定标准,加大废气收集处理和末端治理投入,力争获得更高评级以享受税收减免。
  5. 关注省级配套政策:各省将陆续出台具体适用税额标准和实施细则,企业需密切关注所在省份动态。

关于天蓬数字科技:陕西天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为经西安市财政部门行政许可公示的代理记账机构(2025年4月取得代理记账许可),业务涵盖代理记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代理、商务代理代办、软件开发与技术咨询服务等。如您在企业财税合规方面需要专业支持,欢迎垂询。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6〕50号)及三部门官方政策解读整理,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文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