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正式施行,我国增值税制度由条例上升为法律。不少中小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关心:原来"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3%征收率减按1%"这些优惠还在吗?答案是明确的。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对优惠政策作出系统衔接,延续了现行制度和做法。本文结合官方文件,为小规模纳税人梳理最需要关注的几项要点。
一、起征点标准: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30万元
根据2026年第10号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为:
- 以一个月为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需要注意一个概念变化:增值税法实施后,"免征额"式的表述统一到了"起征点"框架下,但对多数小微经营者而言,实际效果与此前"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保持了连续,未达起征点即不缴纳增值税。
二、3%征收率减按1%:延续至2027年底
2026年第10号公告同时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也就是说,超过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大部分经营业务仍可按1%的优惠征收率纳税,实际税负显著低于3%的法定征收率。
三、开票规则:减按1%就按1%开票,可放弃减税开专票
配套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对开票作了明确:适用减按1%征收率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如下游客户需要,纳税人也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对与一般纳税人客户合作较多的小规模纳税人尤为重要:是否放弃减税开3%专票,需要结合客户抵扣需求与自身税负综合测算,建议在开票前与财税顾问确认。
四、其他常见项目的衔接
10号公告还明确了若干与小微经营相关的简易计税事项,自2026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不含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3%征收率减按2%缴纳;销售旧货按3%减按2%缴纳;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住房,按3%征收率减按1.5%缴纳。
同时公告规定,除文件列明情形外,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沿用旧文件口径前,务必核对政策是否仍然有效。
五、给中小企业的三点提醒
- 按期核算销售额:月度10万元、季度30万元是起征点判断的关键口径,临界点附近的企业应提前测算,合理选择按月或按季申报。
- 规范开票:适用1%优惠的按1%开票,不要混开;确需开具专用发票的,注意专票部分的税务处理。
- 关注政策有效期:上述优惠明确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后续是否延续以官方文件为准,建议持续跟踪税务总局及主管税务机关发布的信息。
增值税法时代,政策框架更稳定,但文件体系也在更新换代。对于人手有限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把专业的事交给专业机构,往往比自行摸索更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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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文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