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是中小企业财税处理中最容易踩坑的环节之一。同样是送东西,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判定口径并不完全一致,稍不留神就会漏报收入、错转进项。本文把两税口径的关键差异一次讲清。
一、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下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跨县市机构移送用于销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
营改增后,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进一步将「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纳入视同销售(用于公益事业或社会公众的除外)。
一个关键区分点是货物来源:
-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对应进项可抵扣;
- 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不视同销售,但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作进项税额转出。
二、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
国税函〔2008〕828号进一步划定了边界,分为两类:
- 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用于生产制造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性能、改变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自用)、总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等,所有权属未改变,不确认收入,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 改变所有权属(视同销售):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其他改变权属用途,共六类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明确:上述视同销售,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两税口径的关键差异
最典型的差异在「外购货物发放给职工」:
| 情形 | 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 |
|---|---|---|
| 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 | 视同销售,计销项 | 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计收入 |
| 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 | 不视同销售,进项转出 | 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计收入 |
也就是说,外购货物发福利,增值税做进项转出即可,但企业所得税仍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实务中不少企业只做了进项转出、忘了所得税视同销售,汇算清缴时被调增补税。
四、「买一赠一」的特殊例外
促销中的赠品与无偿赠送的处理不同:
- 符合折扣销售规定的「买一赠一」(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销售额缴纳增值税,不视同销售(国税函〔2010〕56号);
- 企业所得税上,买一赠一等组合销售不属于捐赠,应按总销售金额依各项商品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收入,不视同销售(国税函〔2008〕875号)。
此外,企业在业务宣传、年会等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个人赠送礼品(网络红包),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但具有折扣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等除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本文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文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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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蓬提示:视同销售两税口径不一,最易错在外购货物发福利——增值税做进项转出、企业所得税仍要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漏做会被调增补税。建议企业逐笔梳理赠送与福利业务,核对进项转出与视同销售是否同步。天蓬可协助企业规范涉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