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2026年第28号公告,下称《办法》),明确自2026年11月1日起,境内自然人提供研发、软件、设计、咨询等特定服务时,由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代扣代缴增值税。这是《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地后,自然人增值税征管方式的一次重要变化,对大量向个人采购专业服务的企业将产生直接影响。

一、政策背景:为何要代扣代缴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此次28号公告正是落实这一条款的配套措施。

之所以选择代扣代缴,是因为自然人纳税人具有“零星分散、偶发应税交易”的特点:一是自然人数量大、对征管流程不熟悉,税法遵从成本高;二是自然人提供工资薪金性质的服务本就不征增值税,只有发生应税交易且超过起征点才需缴税,通常只是偶发;三是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本就由付款单位代扣代缴,一并代扣增值税不会明显增加扣缴义务人的负担。

二、适用范围:七类应税交易

《办法》明确,境内自然人提供下列服务,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

注意,范围限定在上述七类。自然人提供其他应税交易、或者交易对方是境外的,不适用本办法。企业在向个人购买这七类服务时,就要留意代扣代缴义务。

三、税款怎么算

《办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增值税:应扣缴增值税=销售额×规定征收率。自然人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应当如实告知扣缴义务人并提供信息资料,由扣缴义务人按有关规定计算应扣缴税款。

四、过渡期安排:10月31日前仍自行申报

《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的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自然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仍由自然人按照《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自行申报纳税。也就是说,代扣代缴从11月1日起才正式执行,企业还有近两个月的准备期。

五、配套申报表同步出台

为确保《办法》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同步制发了《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9号),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与《办法》同步施行。申报表涵盖基础信息、应税交易信息、增值税税款计算、附加税费等14列,附列资料则细化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扣缴明细。

六、对企业的影响与准备

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企业而言,影响总体可控——这类交易的扣缴义务人本就承担着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一并办理两个税种的扣缴,增加负担较小。但企业仍需做好几项准备:一是梳理向个人采购的研发、设计、咨询、教育等服务,识别是否触发代扣义务;二是关注销售额与征收率的适用,留存扣缴凭证;三是按11月1日后的申报表完成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扣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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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蓬提示:代扣代缴是《增值税法》落地后自然人增值税征管的一次重要变化。作为扣缴义务人的企业,应尽快梳理向个人采购的研发、设计、咨询、教育等服务,识别是否触发代扣义务,并在11月1日前做好申报表衔接准备。这类扣缴义务人本就承担个人所得税代扣,一并办理增值税扣缴负担可控。天蓬可为企业提供增值税扣缴申报与财务合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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