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做市场推广绕不开的支出。但很多人不知道,这类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不是「花多少扣多少」,而是有明确的扣除限额:超过限额的部分当年不能扣,只能结转到以后年度。2026年起,财政部、税务总局2025年第16号公告开始执行,规则更清晰。本文把限额标准、基数算法和申报要点一次讲透。
一、基本规则:15%限额,超额可结转以后年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2025年12月22日发布)进一步明确了这一制度,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同时废止了原2020年第43号公告。
举个简单例子:某企业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000万元,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00万元。当年可扣除限额为1000万×15%=150万元,超出的50万元当年不得扣除,需纳税调增,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继续扣除。这也是「广告宣传费」与「业务招待费」最大的不同——业务招待费超支部分是永久性调增,不能结转;广告宣传费超支可以结转,给了企业更多腾挪空间。
二、三类行业享受30%更高限额
16号公告对部分广告依赖度高的行业给予更高扣除比例: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
也就是说,这三类行业企业有15%和30%两档限额之分,企业要按自身行业判断适用哪一档。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含酒类制造」——酒类制造企业仍按15%的一般比例执行,不能套用30%。
三、烟草企业一分不能扣,关联企业可协议分摊
16号公告明确两条特殊规则:
其一,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与《广告法》对烟草广告的严格限制相配套的,烟草企业相关支出只能全额纳税调增。
其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扣除限额比例内的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部分或全部按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自身扣除限额时,可将归集来的支出不计入基数。这为集团内集中投放广告的企业提供了更灵活的税务安排。
四、扣除基数怎么算?别漏了视同销售收入
计算扣除限额的关键,在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如何确定。根据国税函〔2009〕202号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具体而言,扣除基数=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相应收入要计入基数。
申报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跨年度纳税调整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中填报,再勾稽至《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填报前务必把视同销售收入算进基数,否则会少算限额、多缴税款。
写在最后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看似只是「15%还是30%」的比例问题,实操中却涉及行业判断、基数口径、结转管理和关联分摊多个细节,稍有不慎就可能多缴或少缴。建议企业在平时单独归集、按年测算限额,避免年底集中调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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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文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天蓬提示:广告宣传费扣除限额以销售营业收入加视同销售收入为基数,一般企业15%、化妆品医药饮料制造30%,超额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建议企业单独归集广告宣传费、按年测算限额,避免多缴。天蓬可为中小企业提供汇算清缴与代理记账服务,帮您准确享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