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9月30日。

这是继2024年1月新《行政复议法》、2026年7月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相继施行后,税务领域为衔接上位法而启动的一次系统性修订,共132条(承继26条、修改74条、新增32条),篇章由12章调整为10章。对广大中小企业而言,这份规则直接关系到「和税务机关产生争议后怎么办」,值得关注。

一、为什么现在修订:补齐部门规章与上位法的「时间差」

现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于2010年公布,2015年、2018年两次修订后施行至今。2024年1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施行,条文由43条扩充到90条,确立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定位;配套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于2026年7月1日施行,由66条扩充到77条。

税务总局自2024年起着手修订,此次征求意见正是落实国务院「及时做好立改废释」要求、补齐部门规章与上位法落差的关键一步。

二、受案范围扩大:社保费、非税收入争议有了复议入口

《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明确,将税务机关按照职责权限征收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的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涵盖缴费人确认、征收范围、适用费率、计费依据、应缴费额、滞纳金等。社保费划转税务征收后,缴费单位对核定基数、滞纳金有异议,此前救济路径不够清晰;新规落地后,企业可依法申请复议。

同时,发票管理行为的表述更新为「包括代开、限制开具、收缴、停止发放、额度确定或者调整等」,与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改革相适应——数电票时代税务机关常用的「额度调整、限制开具」等管控手段,也被纳入可复议范围。

三、审理程序「开门办案」:繁简分流、重大案件必须听证

《征求意见稿》对审理方式作出实质调整:普通程序「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当」组织听证(由现行「可以」改为「应当」);并新增简易程序,对当场作出、款额3000元以下、政府信息公开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实行30日审限(普通程序60日)。

同时明确互联网渠道申请复议,电子材料到达特定系统之日为收到日,符合要求的不得要求另行提供纸质材料,大幅降低企业维权的时间成本。

四、复议前置范围扩大,但「纳税前置」仍保留

《征求意见稿》将复议前置情形由单一的「征税行为」扩展至税务机关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申请履职逾期不答复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等情形。需要提醒的是,对征税行为(补税、加收滞纳金)申请复议,仍须先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这一「纳税前置」门槛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完整保留。

五、决定类型更精细,和解调解「应调尽调」

《征求意见稿》新增「确认行政行为无效」「驳回行政复议请求」等决定类型,与「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相区分,使救济更有层次;并将和解调解适用范围由自由裁量行为扩展至原则上各类税务争议,确立「应调解尽调解」原则,只要自愿、合法、不损害公共利益与他人合法权益即可适用。

结语:维权规则更清晰,合规仍是根本

从「书面审理」到「开门办案」,从传统税收到社保费、非税收入,本次修订让税务争议的救济路径更加清晰、便民。对企业而言,规则完善意味着程序参与权更强,但真正降低涉税风险的关键,仍在于日常账务规范、申报准确与凭证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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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蓬提示: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征求意见稿把社保费、数电票额度调整纳入可复议范围,企业遇补税或处罚决定,60日内可申请复议,重大案件可申请听证,也可依法调解。日常规范记账、留存凭证是关键。天蓬顾问可协助梳理争议要点与应对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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