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正式施行以来,进项税额抵扣规则发生了一系列调整。不少中小企业财务在申报时仍沿用旧口径,导致该转出的进项没转、不该转的却多转,埋下补税与滞纳金风险。本文结合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把"哪些不能抵、转多少、怎么填表"一次说清。
一、六类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下列六类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二是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三是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四是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五是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六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需要特别留意第五项中"直接用于消费"这一限定词。这是新法与旧规的重要区别:企业购进餐饮服务若用于对外应税经营——例如酒店外购餐饮转售给顾客、会展服务打包提供餐饮——不属于"直接用于消费",对应进项可以抵扣;而单纯用于业务招待、员工聚餐的餐饮服务,进项仍不得抵扣。
此外,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以及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也就是说,企业融资产生的利息及相关费用,即使取得专用发票,目前也不能勾选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如何界定?天灾不必转出
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将"非正常损失"限定为两类:一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二是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
据此,只有管理不善导致的损失和违法被查处造成的损失,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且要连同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服务、交通运输服务进项一并转出。反过来,因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存货毁损,以及市场行情贬值、正常生产中的合理工艺损耗,都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无需转出,留存损失说明、盘点资料备查即可。实务中不少企业"宁转勿漏",把天灾损失也转出,反而多缴了税款。
三、兼营无法划分的进项:按月分摊、次年清算
一般纳税人既有一般计税项目,又有简易计税、免税项目时,水电费、办公耗材、房租等公共进项往往无法直接划分用途。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此类进项应按销售额或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计算公式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收入)÷(当期全部销售额+全部非应税交易收入)。
两点需注意:一是计算基数应为不含税销售额,简易计税项目要按征收率换算,不能拿含税数直接套公式;二是"逐期计算+年度清算"是新规要求,不能只凭成本、耗用量自行分摊,也不能年底一次性算总账,多转的次年可抵减、少转的要补申报。
四、已抵扣进项用途改变:当期转出
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发生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情形时,应将对应进项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对应进项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简言之,购进时抵扣、后续用途变了,要在变化当期的申报里做转出。
五、申报表怎么填
进项税额转出统一填报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进项税额转出额"栏次:免税项目用填第14栏、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填第15栏、非正常损失填第16栏、简易计税项目用填第17栏。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第6号公告进一步明确,用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项目、年度清算调整、长期资产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填在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进项抵扣是增值税申报的高频风险点。中小企业应建立进项台账,逐笔记录发票用途,按月核对转出情况,避免"多抵少转"引发补税、滞纳金甚至纳税信用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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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参考,具体以官方文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
天蓬提示:增值税进项抵扣应先辨用途再勾选,业务招待、员工福利、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必须转出;兼营企业更要按月分摊、次年1月做全年汇总清算,避免多抵少转被补税加滞纳金。天蓬可为企业建立进项台账,定期做抵扣合规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