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复可美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处理的你(单位)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行为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你(单位)陕西复可美商贸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7日的设立登记。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你(单位)于2020年12月17日办理陕西复可美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高振明的身份实名认证操作为他人伪造,使用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你(单位)陕西复可美商贸有限公司2020年12月17日的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注册登记决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的,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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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2026年8月18日
本文为主管部门发布的资质相关公告。针对《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撤销行政登记听证告知书西市监高新撤告字[2026] 第089号》,天蓬数科提示:从内容看,政府公开信息转载本文转载自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文发布于 2026年8月18……政策窗口期有限,企业宜尽早梳理材料清单与流程节点,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代办,以控制时间与人力的不确定性。如需结合本企业情况评估办理路径、材料清单或委托代办,欢迎联系天蓬数字科技企业服务团队,获取一对一专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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